宜建〔2017〕51号关于印发《宜兴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作者:技术部 来源:江苏恒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17/12/13 9:07:57 点击:1672 | ||||||||||||||||||||||||||||||||||||||||||||||||||||||||||||||||||||||||||||||||||||||||||||||||||||||||||||||||||||||||||||||||||||||||||||||||||||||||||||||||||||||||||||||||||||||||||||||||||||||||||||||||||||||||||||||||||||||||||||||||||
宜建〔2017〕51号
关于印发《宜兴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
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行为,促进我市监理行业有序发展,现将《宜兴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兴市建设局
2017年11月27日
抄送:无锡市住建局、无锡市质监站,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宜兴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宜兴市建设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印发
宜兴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监理市场环境,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8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建办〔2014〕724号)、《宜兴市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宜政规发〔20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内部管理、资质达标、市场行为、服务质量以及社会信誉等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凡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以及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市外企业,均应按本办法接受信用评价。
第四条 宜兴市建设局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委托宜兴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牵头,协调宜兴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宜兴市建设监察大队(以下分别简称市质监站、安监站、监察大队)等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组织对辖区内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日常管理、良好行为、不良行为及其他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企业内部管理方面,主要评价内容包括组织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界定情况,人力资源、教育培训、财务管理、薪酬体系、技术档案等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企业及监理工作信息化管理情况等。
第六条 企业资质达标方面,主要评价内容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技术负责人资格、注册师数量、试验检测设备配备管理等情况。
第七条 企业市场行为方面,主要评价内容包括资质证书使用、监理工程等级规模、投标竞标、合同订立、监理收费、履约守信等情况。
第八条 企业服务质量方面,主要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和设施配备、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的编制以及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情况,投资和进度控制情况,业主的评价情况等。
第九条 企业社会信誉方面,主要评价内容包括工程监理企业及其聘用员工、所监理工程获得各类奖项和受到处罚等情况。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十条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采用计分方式进行,评价总分为120分,由基础分(80分)、奖励加分(40分)和惩戒减分(不设下限)三部分组成。基础分由局组织的半年一次的全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大检查以及市质监站、安监站、监察大队分别开展的专项检查来确定,监理企业半年度、年度大检查检查表式见附件1(宜兴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大检查用表),奖惩加减分由市质监站根据企业上报以及各相关部门移送的监理企业良好(不良)行为来确定,奖惩加减分加减办法详见附件2(宜兴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加减分标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分值每年评价一次。市质监站应做好日常监理企业行为的动态记录、临界告知和不良行为通报。在未经过一个考评周期前,我市新取得监理资质企业的信用分值一律暂定为80分,市外新进宜备案的监理企业信用分值也一律暂定为80分。
第十二条 评价方法分两种:
(一)申请信用评价,以市建设局发布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通知为准,各监理企业按照时间要求进行梳理汇总、上报申请,相关部门进行核对,经公示后对外予以发布;
(二)主管部门核定,以市建设局开展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大检查、建设工程综合大检查以及市质监站、安监站、监察大队等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理行为专项检查、抽查的通报为主要依据,结合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一些检查、督查通报以及市质监站平时掌握的相关监理企业的良好(不良)行为记录等汇总进行核定,经公示后对外予以发布。
原则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其中2月中下旬为公示期,每年3月1日正式启用新的监理企业评价分值。
第十三条 我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信用评价,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监理资质证书;
(二)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岗位职责、相关规章制度以及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报告;
(三)相应监理资质达标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两年来签订的监理合同(列表载明工程名称、规模、收费数额、人员配备和签订日期);
(五)两年来完成的两项代表工程的监理资料文件(监理合同、规划、总结、业务手册、竣工验收资料和下发的监理通知单等);
(六)一年来获奖受罚情况的证明材料。
企业提交的信用评价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市质监站对其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有关资料。上述材料为首次评价申请必须材料,第二次评价申请(一)(二)项材料可以省略。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值作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和建筑市场激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在工程项目发包中,建议招标人可以将已经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值作为资格审查的参考依据,依法对守信行为予以激励,对失信行为予以制约。
第十六条 市建设局各职能部门应当对不同信用分值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其中,对95分及以上的企业建立绿色通道,减少检查核查频次;对70-79分的企业强化监管,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提高;对60-69分的企业进行约谈,并暂停其三个月承接新的监理业务资格,对连续两次评价在69分及以下的企业,建议依法降低其监理资质或者暂停其两年承接新的监理业务资格。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初次申请评价的信用分值一律核定为60分,原有信用分值的一律取消重新核定为60分,且在核定开始一个周期内不予调整。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企业聘用的监理执业人员,在工程监理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超越资质类别和等级范围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三)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承接监理业务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资质承接监理业务或转让监理业务的;
(四)违反强制性标准,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五)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条件的;
(六)由于本企业监理责任导致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事故的;
(七)申请信用评价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结果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参与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标准条件,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宜兴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宜兴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大检查用表
2、宜兴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加减分标准
附件1:
宜兴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大检查用表
监理单位:
监理企业负责人: 监理项目负责人:
检查组别: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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