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安监总〔2012〕2号关于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技术部    来源:江苏恒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宜兴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时间:2012/5/28 14:33:41    点击:2363
 

关于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的通知

苏建安监总〔20122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为进一步指导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加大对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的力度,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就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巡查工作(以下简称“巡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巡查目的

通过巡查,规范各级安全监督机构监管行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动态监管;督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的过程管理;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巡查方式

巡查应采取巡查时间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前不预先通知,巡查项目要随机抽取,巡查后要形成巡查报告的方式进行。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安全生产形势较差的地区、安全管理薄弱的施工企业以及安全问题突出的工地列为重点巡查对象,巡查结果应及时上报省安全监督总站。

三、巡查内容

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巡查主要内容为:

(一)项目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记录,主要包括:

1、日常检查的频率;

2、日常检查中是否能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3、日常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是否合理;

4、项目的整改情况是否闭合管理。

(二)施工项目相关证件是否符合要求,主要包括:

1、是否办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2、施工企业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3、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4、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

(三)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包括:

1、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专职安全员到岗履职情况;

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各类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演练等落实情况;

5、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的开展和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

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的登记、公示与监控情况;

7、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

8、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9、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制定情况,安全防护用具配备和安全防护措施的到位情况。

(四)解决工程项目施工中突出的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
(五)开展施工安全专项治理的工作情况;
(六)发生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吸取事故教训,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的情况。

四、巡查组的人员组成
  巡查组由一名组长和若干名专家员组成。

组长应当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或持有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行政主管部门人员担任。

专家应由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高度的责任感;
(二)熟悉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有丰富的施工安全管理经验,善于发现问题。

(四)安监机构人员则应具备监督员及以上监督等级。
五、对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巡查组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原则上通知当地安监机构处理,处理完毕后将结果上报派出巡查组的安监机构;当地安监机构无法处理或处理不力的,由派出巡查组的安监机构直接处理。对于随时可能出现危险的重大安全隐患,巡查组应立即向施工企业发出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同时通知当地安监机构跟踪督促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上报派出巡查组的安监机构。

(二)对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问题突出或不认真整改事故隐患的建筑施工企业,除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外,巡查组还要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巡查制度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地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并组织开展。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应及时上报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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